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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吸金犯人: 許恒瑞、 房欣怡、 江玉嬌、 房凱蒂、 房凱琳、 郭昱祥。其子女 房瀞文 許佑瑋 、房亭旭、房芷彤、房家浩、邱思婷、邱信安、江佩蓉。吸金詐欺犯人應該很不在意你們,公司行號王老吉 德吉 德匯 麗峰實業 房地產麗峰天地 彩鑽女王 羅東鋼鐵 洪淑靜 馬偕醫院 萬華 司法 不公 銀行法 王力宏 酒駕 車禍 合解書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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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劍葉地獄
劍葉地獄,方圓數千里,遍地長滿鋼銳劍葉,起伏伸縮一望無際。復有無數青皮厲鬼,押解罪犯,或拖或拉,或扛或舉。來至劍田,或高舉倒插,或直插,或仰或伏,無不貫透穿心,其狀恐怖悽慘,瀝血成河,哀號而死。死後復生,重複現象不停不休,受此刑報,豈是痛苦二字可言。
此獄罪犯,生前多是逆天悖道之徒。為人君不仁,為人臣不忠,為父不慈,為子不孝,為師無道,為徒無義等。或為君者仗其權位,恣情妄為,不能體恤民瘼,導致國困民窮,或刀兵相殘,殃及無數生靈。為人父母,不能互相體諒,任性自私導致家庭破裂,遺下子女失去怙恃,淪落風塵;或為偷盜,或吸毒自殘任其自生自滅。許阮麗雲早點來報到,靈堂幫你準備好,早日下地獄
怎麼房家蘇家都是詐欺傳家,舅舅蘇振文,又是詐欺又龜公。連老婆都是妨害風化。真的是爛到有剩。
蘇文是詐騙集團共犯,王老吉詐騙就跟他有關。
房欣怡房地產詐騙也來他。
許恒瑞、房欣怡、房凱琳、房凱蒂都跟詐騙有關,真的是詐騙家族。
盛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表人 蘇振文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3段1號7樓之2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振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928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調偵字第9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振文明知無意與告訴人富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開發臺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民國101年6月29日,在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合眾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眾建經公司)內,向告訴人之代表人彭乾業佯稱:可以整合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後交由告訴人開發土地云云,致告訴人代表人彭乾業陷於錯誤,而於同日與被告簽立合作協議書(下稱系爭合作協議書),並交付面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之支票,嗣告訴人代表人彭乾業多次詢問上開土地開發案之進度,被告均敷衍推託,方知受騙,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09 年度上訴字第 127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上訴字第12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振文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美伶
選任辯護人 趙君宜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長玲
趙鵬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6號,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7636、9899、12629、13625、171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乙○○、丙○○、甲○部分均撤銷。
乙○○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丙○○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新臺幣參佰元沒收。
甲○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潤滑液壹桶、潤滑液貳瓶及保險套拾個均沒收。
丁○○無罪。
犯罪事實
一、乙○○(LINE暱稱「伶姐」)、丙○○(乙○○之女,LINE暱稱「林達浪」)、甲○、蘇長俊(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及其餘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意圖使成年女子與他人性交、猥褻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06年3月12日起,利用由不詳之人轉租自陳勇男(業經原審判決有罪確定)向茱麗城市旅店所承租位於臺北市○○區○○路00號4、5樓之房間作為性交易場所,由不詳之成年人利用通訊軟體LINE向不特定人以一對一傳送媒介性交易訊息之方式,招攬顧客從事性交易。甲○擔任現場負責人(即俗稱之「馬伕」),丙○○負責招募應召小姐,為應召小姐安排顧客,且將接送顧客之地點通知甲○,乙○○則負責支付上開性交易場所之房租,並以通訊軟體LINE將進行性交易之房間號碼及房門電子鎖密碼傳送予甲○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再由甲○接送顧客至上開性交易場所與應召小姐進行性交易。蘇長俊亦於106年3月初,以經紀人之身分介紹李書涵加入為應召小姐而從事性交易,約定按次抽取佣金新臺幣(下同)300元。若顧客與應召小姐從事俗稱「打手槍」之半套性交易(即以手磨蹭男性生殖器直至射精為止)之猥褻行為,費用為2,300元,應召小姐可獲得800元至1,000元之利益,若有經紀人者,可從中抽取佣金300元,其餘款項由甲○收取後交予丙○○,丙○○可從甲○收取款項中獲取300元之利益,餘款歸乙○○所有,甲○則係按月領取3萬5,000元之薪資,若從事全套性交易(即性交行為),則由應召小姐與顧客自行議定加價,藉此方式招徠顧客以營利。於106年3月14日晚間某時許,甲○接獲丙○○之指示後,前往臺北市萬華區成都路與康定路口,將男客郭俊成、林瑋信(所涉妨害性自主犯嫌,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帶往上開性交易場所,郭俊成與402號房內之陳韻芳為半套性交易,林瑋信則與501號房內之代號0000-000000未滿16歲女子(91年9月生,真實年籍、姓名詳卷,下稱A女,無證據證明乙○○等人知悉A女未滿16歲)從事全套性交易。嗣於同日晚間10時許,經警持原審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上開性交易場所執行搜索,於402號房內當場查獲郭俊成及陳韻芳,於501號房內查獲林瑋信及A女,另查獲應召女子黃瀅臻(401號房)、李書涵(502號房)、黃可薇(503號房)等人於房內等待客人從事性交易,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